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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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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须知
1、本证依据相应居住证实体证件产生,具有相应的使用效力。
2、本证依据公民本人最近一次申领的居住证信息生成,由公民本人自愿领取。
3、陕西省公安厅建立居住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统一制发和管理居住证电子证照,实现全省互认。
4、陕西省通过建立陕西省公安厅“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为居住证电子证照应用提供网络身份认证服务。
5、本证自领取之日起生效;居住证实体证件到期未签注、换领或补领,或因公民本人因死亡、离开居住地等原因,导致实体居住证失效的,相应的居住证电子证照自动失效。
6、公民领取居住证电子证照应先通过陕西省公安厅“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认证。
7、本证应由本人领取,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领取。
8、公民领取本证,应核对证照信息,发现与本人居住证实体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应向公安机关反馈,公安机关核实后应予以更正。
9、公民领取的居住证电子证照以摘要信息的形式装载在个人智能终端,使用居住证电子证照时,通过从陕西”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调取摘要信息实现。
10、公民本人从事有关活动需要居住证的,有权使用本证,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11、公民可通过陕西公安官方渠道查询本人居住证电子证照领取。
12、任何个人不得将自己的居住证电子证照以出租、出借、出售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13、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租用、借用、购买等方式使用他人居住证电子证照。
14、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变造、伪造居住证电子证照,或者通过其他违法方式使用居住证电子证照。
15、由于公民本人核验居住证电子证照方式不当,导致的数据泄露,由公民本人承担责任。
16、本证信息由陕西省公安厅提供,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863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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