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商务登记备案指南

  •   为方便我省企业机构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合作交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 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省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推出网上申请“往来港澳商务登 记备案系统”,企业机构可通过登录 PC 版(电脑版)的省 公安厅“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市级以上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备案登记申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往来港澳商务单 位备案登记证》,获批的有关人员可申请办理往来港澳商 务多次签注。
  • 一、注册

      单位代办员在陕西省公安厅“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wsbs.shxga.gov.cn),首先进行注册认证,然后点击“出入境业务办理”→“往来港澳商务备案”→“法人登录”,即可开展登记备案申请、变更等资料的提交工作。
  • 二、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及人员

      1、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的代表机构。
      2、港澳商务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在申请备案单位就职的人员。
  • 三、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单位申请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表》;

    2、交验已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提交上年度纳税或创汇的证明;

    4、提交本年度内备案单位拟派遣往来港澳商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

    5、提交本备案单位为拟派遣往来港澳商务人员缴纳的连续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

    6、备案单位法人、代办员身份证。

    (二)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备案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需要补充材料的,自重新提交材料齐全后,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结;公安机关需要调查核实的,待调查核实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结(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公安机关审批办结后,备案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证》。

  • 四、商务登记备案相关事项变更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公章式样、负责人签名式样、代办员等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及时登录申请系统进行申请变更。不同变更类型须提交相应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单位地址的,提交单位公函和工商信息变更通知书;

    2、变更负责人签名式样的,提交单位公函和负责人身份证及签名式样;

    3、变更公章式样的,提交单位公函和相关部门的变更公章通知书及式样;

    4、变更代办员的,提交单位公函、新的《单位申请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表》和代办员身份证。

  • 五、《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证》年检

      《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30日内可重新申办。
  • 六、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登记备案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的,视情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1至3年,注销《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证》;对持商务签注人员在港澳地区从事违规、违法犯罪活动的,视情暂停该单位办理商务签注的资格1至3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相应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