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一、使用范围
二、审批依据
三、受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
五、禁止性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七、办理方式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证件换发、补发
十、办证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审批结果
十三、结果送达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申请人须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签发十五个工作日后,持通知书到定居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录:
1、港澳居民定居申请审批流程图
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3、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答: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原内地居民可以申请返回内地定居。
答:一是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二是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三是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四是提交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答:港澳居民申请办理港澳居民定居证明,须由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
答:《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遗失、被盗、损毁,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须交回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