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二、审批依据
三、受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五、禁止性要求
(一)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六、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证明;
4、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复印件、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
1、任职证明复印件;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复印件;
3、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
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项目证明文件或确认书复印件;
7、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
1、推荐函复印件;
2、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
1、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
2、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1、婚姻证明复印件;
2、配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4、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1、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
2、中国籍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外国籍父母一方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3、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1、申请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
2、国内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3、被投靠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被投靠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5、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七、办理基本流程及办理方式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申请费:1500元。
证件费:300元。
丢失、损坏:600元。
九、办结时限
十、结果送达
十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录: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审批流程图
2、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3、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受理回执
4、不予受理通知书
5、不予批准决定书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附录4
附录5
注:申请人系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对于其姓名的变更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